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泉鲤政文〔2016〕120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政文〔2012〕316号)的精神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全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全区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其中老城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6万元/亩;江南新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4.2万元/亩。征地涉及的其他补偿费用仍按《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江南新区范围执行新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泉鲤政文〔2011〕1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