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肇府函〔2016〕630号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端州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原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但当时未作征地补偿的土地,城区桥北路以东按80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对桥北路以西按66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和个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关于端州城区基准地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留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其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为留用地且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地价相当的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留用地指标。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连片青苗物种补偿标准。
青苗常规种植参考标准:香蕉140株/亩,大蕉140株/亩,柑桔80-110株/亩,木瓜130-150株/亩,荔枝40-50株/亩,龙眼40-50株/亩,番石榴50-60株/亩,芒果60株/亩,黄皮60株/亩,李树50株/亩,杨桃30-40株/亩,柚树50株/亩,枇杷50株/亩。其他稀有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林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零星青苗物种补偿标准。(表格详见附件)
对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三)苗圃类苗木参照以下标准补偿。(表格详见附件)
对檀香、沉香、黄花梨、紫檀、铁树、苏铁、罗汉松等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及古树类等较珍贵植物按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青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青苗补偿界定原则。
1.连片、零星种植的界定。100平方米以下属零星种植,100平方米以上属连片种植,零星种植参照连片种植常规种植标准规格,超常规种植的零星青苗,不设面积大小,均只按连片种植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高于连片补偿标准。
2.立体、混合种植的界定。立体、混合种植只能任选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按每平方2棵计算。3.青苗补偿以实地测量(复核)数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地形图)为依据计算补偿面积。
三、地上(下)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标准
(一)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项目征收单位按相关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二)征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建筑物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征拆村民(居民)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采用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1.不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参照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执行,不再另行支付土地补偿费。
2.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22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8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1500元/平方米,其他简易房屋600元/平方米。以上补偿包含房屋的装修及房屋内的生活配套设施等。
3.征收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对新安排宅基地进行“三通一平”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交给被拆迁户使用。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普通建筑400元/平方米、有装修的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也可通过对临时建设物的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由双方确认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可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八)房屋搬迁补助及相关费用。
1.搬迁居住性住房,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房屋补助费用24个月,按拆除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一性次支付室内外物品搬迁费补助2000元;一次性支付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搬迁费补助1000元。
2.拆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经营性单位等相关产权单位过渡补助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助费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提前或按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十)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事人必须按拆迁单位要求的期限自行拆除、退出土地,逾期不处理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安排,按征收土地面积10%—15%计算,或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五、抢种抢建的界定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农作物或抢建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征收土地涉及拆迁建(构)筑物范围和计量原则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征地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因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该建筑物在红线范围外的连体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属征迁范围。
(二)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或四面外墙丈量面积为准,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发生争议,按相关房产测量规范认定解决。
(三)对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或其他混建的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而上层是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的结构性质分类计算面积,确实不能明确分类的,按主体结构为准。
(四)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楼房,第二层以上的楼层如楼板与天花(檐墙)高度高于2.2米的按一层楼计算面积,低于2.2米的不计算楼层面积。
(五)拆迁房屋及建构物计算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七、附则
(一)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标准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印发之日前,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正在实施的征地项目仍按原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执行。
《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补偿实施细则》(肇府〔2003〕41号)和《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补充细则》(肇府〔2007〕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