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第19号
金华市婺城区2016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婺城区罗店镇前庄头村集体土地6.593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浙土字A[2016]-0191号),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村:婺城区罗店镇前庄头村。
二、被征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3〕4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13〕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婺城区罗店镇前庄头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面积 | 6.5937公顷 | 权属状况 | 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 ||
按区片综合价补偿 | |||||
区片级别 | 地 类 | 面积 | 区片综合价 | 征地补偿费 | |
四级 | 建设用地 | 6.5937公顷 | 67.5万元/公顷 | 445.07475万元 | |
合计 | 6.5937公顷 | 合计 | 445.07475万元 | ||
其他补偿安置费用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按实支付 | 青苗补偿费 | 0万元 | ||
征地总费用 | 445.07475万元 | ||||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0元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0人 | 需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 0人 | ||
安置途径 | 货币安置 | 0人 | |||
农业安置(开发安置) | 0人 | ||||
社会保险安置 | 0人 | ||||
留地安置 | 无 | ||||
其 他 | 无 |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罗店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经依法补偿、征地费用全部支付到村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交地。
八、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