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要修改了,我们农村的土地,特别是城市近郊的土地,将要和城市国有土地同市同权了。怎么理解他的含义呢?就是农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要提高。只要被征收的土地不是公益用途,而是商业用途的,你就要循序市场原则,有人买有人卖的价格,才是市价,才是正常的。
为啥子要改?因为以前的法令是这么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年产值这个东西,是一个没有定数的东西,你说多少就多少,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人地矛盾可就突出了。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补偿还特么经常不到位,很多征地都用了好多年了,还是补偿不到位,咋整!那就“事先补偿”约法三章咯。
这样以来的话,城郊的土地那就更加值钱了,土地的价值升高了,就不说啥财产红利那么高深的东西了,就是同样的土地,补偿的价格将更更高了。
这么以来,住在城郊的农民朋友们是不是喜笑颜开了呢?当然了,远一点的也是有希望的,只要有工厂啊项目啊工程啊来到你们这里,不就有市场了吗?全国各地的土地都是整的啥价,你就要什么价,这就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