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6]1209号文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院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0.0076公顷(其中耕地0.00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1232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2.1308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杜集区2016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13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6公顷(含耕地0.0076公顷)、建设用地2.1232公顷。
地块A、B位于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院村,东:邻张院村土地,南:邻人防办1期,西:邻张院村土地,北:邻人民东路;涉及土地1.8887公顷,均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文件执行,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标准执行。即耕地1700/亩。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单位:亩、万元、元/亩)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政办[2013]3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农民。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院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由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院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由区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杜集分局和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