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靖江出台《靖江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1规划管理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翻建。
房屋经依法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规划、住建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审定后,可以在原地,按照不超过原高度、原面积的原则进行翻建,但不得影响规划的实施和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2用地管理
村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根据其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结合其原有住房状况进行界定。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5人(含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3建设管理
村民住宅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村民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个人建房:
(一)不符合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二)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或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三)新建住宅不愿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四)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六)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七)申请人户口虽迁入本村(社区)但并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八)已实施拆迁安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