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西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6〕l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靖西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行。
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靖西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起,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政策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靖西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办法:
一、 核定原则及补贴对象
(一)核定原则。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补贴面积更加准确,此次核查和上报的补贴面积以当年农民群众实际种植的非粮食作物面积为依据,遵循准确、及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谁种粮谁受益”的补贴政策,真正实现谁种粮,谁拿补贴。
(二)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禽畜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二、发放补贴标准
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算补贴标准,并按照所有非粮食种类同一补贴标准原则进行资金分配。
三、 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和程序
各乡(镇)的农户信息和补贴面积的采集、核实、汇总工作由市农业部门负责审定,补贴资金的兑付由市财政部门指导乡(镇)财政所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原则上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 采用“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户。各乡(镇) 财政所要加强完善为每户种粮农民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办补贴存款户,没有完善的要尽快办理完善。补贴资金兑付的具体程序是:
(一)由村(街)委会在自然屯将农户的种粮面积进行张榜公布(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七天,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面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农业局审核汇总,作为全市计算分配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由市农业局审核汇总的全市非粮食种植面积,市财政局计算出全市的平均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标准,按照各乡(镇)公示无异议的种植面积计算分配补贴资金到乡镇,并将补贴资金及时从市农发行汇划到乡(镇) 财政所“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存款”专户。
(三)各乡(镇)财政所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全市平均补贴标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农户种植面积计算分配补贴资金到农户。并及时将农户的名单和补贴金额等资料通知委托代办的农村信用社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各种粮衣民的存折。各乡(镇)在收到补补贴资金后原则上应在7日内将综合补贴资金全部兑付给种粮农户。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拔付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规定,上级补贴资金纳入我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独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此次补贴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便于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补贴资金由市財政局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拔给各乡(镇)财政所,按照各乡镇应兑现给种率良农民的补月占资金及时从市衣发行汇划到乡(镇)财政所“对种率良衣民补员占资金存款”专户。
五、切实做好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
各乡(镇)入民政府要把落实农业三项补贴工作当作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确保补贴资金合理分配和尽快落实到位。
(一)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減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 为改革菅造良好的與论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资金拔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负责各乡(镇)的农户信息和补贴面积的采集、核实、汇总工作;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强化沟通交流。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农村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
分依靠乡镇党委和政府,把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村到农户,并尽快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責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转自:http://jingxi.gov.cn/index.php?c=index&a=show&catid=1158&id=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