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楚雄市宅基地新规:制定六项措施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楚雄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规定》及楚雄州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楚雄市实际,经楚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一是村民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是建房用地申请书;2是村(居)委会集体讨论意见;3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4是相关部门意见:(具体包含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应附建设规划部门意见,公路沿线应附具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涉及林地的附具林业管理部门意见)。
二是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
乡(镇)国土资源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若符合建设条件的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及相关表册;1是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2是申请人所报资料是否齐全;3是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是否占用基本农田;5是占用耕地的,是否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四是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收件后,提出农地转用、占补平衡及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审查意见,并将用地手续分别送规划、地籍、政策法规等科室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规划科出具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意见;地籍科出具地类审查意见)。
五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集体会审后一周内将用地户花名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用地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制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乡(镇)国土资源所通知用地户,并现场定点放线,全程监督,竣工验收,登记发证。
六是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从收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待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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