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为城市非农户口,迁入外婆所在村,要求发包方分配承包地并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相应补偿。”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梁某作为城市非农户口,迁入外婆所在村,是否取得该村集体组织资格,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二是梁某如果被确认拥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新增人口的规定解决承包地,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梁某如果未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权要求分配承包地和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