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下经济工作是我国发展现代林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举措,并引起了全国各地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预算安排计划,现就将2016年广西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从事林下经济的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企业、良种繁育场(站)、相关科研单位。
二、林下经济分类及扶持条件:
(一)林下种植
包括粮食作物、油料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牧草、绿化花草等。
扶持条件:农(林)业企业(含各类企业、林场)且带动农户或林场职工3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各类科研单位、良种繁育场站)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入社且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或职工达10户以上;家庭农场(林场)或种植大户单类有效林下种植相对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且带动农户5户以上。
(二)林下养殖
包括鸡鸭等禽类、牛羊猪等畜类以及兔子、蜜蜂等。
扶持条件:农(林)业企业(含各类企业、林场)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且带动农户或林场职工3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入社且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或职工达10户以上;家庭农场或养殖大户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且带动农户5户以上。
三、重点扶持种植的品种:
重点支持利用林地或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适当支持利用林地或者林木资源发展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林下种植方面,重点扶持种植铁皮石斛、金花茶、草珊瑚、茯苓、两面针、金银花、砂仁、紫珠、田七、穿心莲、勾藤、金线莲、白芨、首乌、黄精、益智、重楼(七叶一枝花)、天冬、牛大力、十大功劳等中药材品种和食用灵芝、牧草、桑等品种,其他中药材品种适当支持。
林下养殖方面,重点扶持林下养鸡、饿、猪、牛、羊、蜜蜂等其他特色养殖品种。
四、补助标准:
先建后补项目:不超过核定的合理投入金额的40%,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新建项目:不超过核定的合理投入金额或实际投入金额的3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资料链接:
1.申报基本条件
(1)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成立,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齐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2)申报主体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或业务,经营记录良好,截止申报时持续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有稳定的生产用地,且用地手续齐全(以有效的耕地和林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为依据);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
(4)所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拥有相关资格证书,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
(5)有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或农民增收的能力和实绩记录。
(6)规范管理。企业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有比较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其他申报主体应当建立有规范的台账制度,收支账目真实、清晰、可核,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7)以往获得过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能按要求实施完成,无骗取、贪污、挪用或严重损失浪费等不良记录。
(8)依法经营,申报前三年没有严重违反违纪行为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处罚记录。
2.不予受理情况:申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申报:
(1)申报对象申报强三年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但没有按要求实施项目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导致严重损失浪费或不良影响,或重复申报的(所申报项目与以前获得项目是同一实施对象在同一实施地点实施同一内容);
(2)申报对象所申报项目不在扶持范围,或所实施项目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3)申报材料、申报主体或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申报对象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4)申报对象所生产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5)未经市县有关部门推荐或逾期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