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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2016年12月20日 15:19来源:点击量:0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启了农村新一轮土地改革大幕。通过改革将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农民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者的经营权,形成农地上集体组织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并存的新土地制度。

经营权分离是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必然选择,也为工商资本下乡提供制度保障。如何全面落实意见精神,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保障各主体的利益,调动其参与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意见》分别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保障经营权主体的权益。《意见》明确经营权主体改良使用土地后取得补偿的权利,优先续租的权利。加强对经营权的保护,鼓励经营权抵押融资。

二是保障农户承包权。土地流转后,经营者再流转和抵押的须经承包农户同意才能依法依规设定抵押,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保障农民和村集体对土地权利处置的把控。

三是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村集体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经营权分置还存在物权和债权定性等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但是,经营权分置已是现有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只要保障好各方权益才能真正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三农事业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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