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林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林权有序流转交易,贵州省《水城县林权流转交易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于2016年12月15日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水城县林权流转交易规则的通知
水府办发〔2016〕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水城县林权流转交易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水城县林权流转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林权有序流转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以下称出让方)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林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林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五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林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负责对林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县林业局为林权流转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对林权流转交易进行审核、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方式,是包括协议、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拍卖、招标投标等交易方式。
第七条 信息发布后,根据出让标的的情况及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由出让方与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共同协商确定出让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协议,是指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行交易的方式。
第九条 电子竞价,是指在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在《竞买文件》中确定除出让价格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竞争报价的方式。
第十条 一次性密封报价,是指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在《竞买文件》中确定除出让价格外的其他条件后,由各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一次性密封报价的方式。
第十一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林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符合受让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投标人按招标条件编制投标报价条件,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按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中标人的方式。
第三章 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林权流转交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林权流转交易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为集体,提供机构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股份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
(三)林权证和林地原承包合同;
(四)村支“两委”组织涉及该林地的村民召开同意流转交易的会议记录、村民会议签到册;
(五)村(居)、乡(镇、街道办)两级权属无争议且同意流转交易证明;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公示材料,公示张贴照片;
(八)县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受让方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林权流转交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资信证明;
(四)对受让标的的基本条件要求;
(五)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交易的林权,严格按照受理申请,审查资格、发布信息、登记意向、组织交易、结算资金、鉴证交易、归档管理等8个流程依次进行。
第十六条 出让方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林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资料送至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对权属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出让方应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保证其所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等。
第十七条 林权交易双方需担保时,可向涉林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第十八条 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回复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将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出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按规定需发布的其他信息。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林权的流转交易,除发布上述信息外,还需发布如下内容:
(一)出让林权标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对该林权出让行为作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信息;
(二)出让林权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出让林权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条 林权出让信息的发布期限由出让方与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林权出让信息发布期内,出让方可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终止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林权出让信息的发布期限不低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内容补充和修改后,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结合出让方的需求、具体情况与出让方协商,可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林权流转交易申请》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林权涉及的区位、面积、流转方式、期限、价格、产业布局规划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意向出让方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意向交易双方进行洽谈,促使达成协议。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达成共识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林权流转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林业局办理产权变更、备案手续。
第五章 交易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中止林权交易活动: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提出正当理由,其批准机构认为需中止交易的;
(三)出让的林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林权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 林权交易的出让方、与林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申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中止的书面通知要求采取中止措施。
第三十条 交易恢复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中止期间不计算在有效受理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在林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第三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林权交易的情形。
第六章 交易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出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具体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有林权交易的,应当符合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