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解决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贵州省《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于2016年12月19日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的通知
水府办发〔2016〕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拓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解决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水城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转让、承包、转包、租赁、抵押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转方式,依法取得农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借款人是指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贷款人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水城县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经贵州省相关部门批准在水城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贷款人合称为当事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本县辖区内,在借款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和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借款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该宗土地上农产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抵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通过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服务,负责对抵押贷款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县农业局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备案、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位于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统一规划政策要求;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流转有效期内;
(三)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已处于实质性农业生产阶段,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取得发包方和其他权利主体同意抵押、再流转的书面证明;
(五)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无纠纷证明;
(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人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因素综合授信,合理设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的50%。借款人所借贷款仅限于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贷款人除考虑本规则第七条相关因素外,还应综合考虑借款人所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自然天气、地理地势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且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有效期内。
第九条 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按国家规定,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