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蚌政〔201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要求,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中有关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二、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固镇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2016年4月8日
转自:http://zwgk.bengbu.gov.cn/com_content.jsp?XxId=900150517&DwId=87997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