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中货币化安置比例,消化存量商品房,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币补偿比例确定
第三条 全区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新启动的城中村(居)、城边村(居)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其他区域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安置比例按照应安置住房的套数进行确定。
第四条 根据应安置面积、村民选择的户型确定应安置住房的套数。应安置面积按照《关于印发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4号)执行。
第五条 村(居)和片区改造后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货币化安置比例同步达到50%以上,专款专用,由相关镇(街道)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区内存量房。
第六条 村(居)和片区改造涉及的合法经营用房、办公用房、企业用房、公用事业用房、电力设施等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不享受10%的奖励。
第三章 货币补偿价格确定
第七条 宅基地上同类房屋市场单价的确定。由相关镇(街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安置区域同类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单价进行评估并公示。同类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单价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地区差”的原则进行确定。“地区差”由评估公司根据土地区片价格、地上附着物补偿、耕地占用税费、耕地开垦税费、征地管理税费、土地开发费用等确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的确定。由相关镇(街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邻近、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第九条 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10%的奖励。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同类房屋市场单价×1.1+找差(原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优惠价置换面积×优惠价);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住房征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1.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值等。
第十条 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由相关镇(街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按照成本价评估;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参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发〔2013〕29号)执行。
第四章 货币补偿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每个标准宅基地搬迁补助费为10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元的标准,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具体标准由相关镇(街道)确定。总临时过渡费为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费与实物安置临时过渡费之和。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费、实物安置临时过渡费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费=货币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每月过渡费×10
实物安置临时过渡费=实物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每月过渡费×协议回迁时间
第十三条 每个标准宅基地拆迁奖励2.4万元(1.5万元签约奖+0.5万元拆除奖+0.2万元速签奖+0.2万元速迁奖)。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其他相关费用,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执行。
第五章 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五条 通过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居民,可自由选择现金支付方式或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改造居民,由其自由支配。
第十七条 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是指改造居民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或在房地产市场中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购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代建回购、政府采购等方式筹集定向安置房源,实现货币化安置。
第十八条 区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置房源库,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存量商品住房,及时发布区位、户型、配套设施状况、定向销售优惠价格等房源信息。
第十九 条区城建和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企业网站、房交会、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现场巡展等方式,多形式搭建定向交易服务平台,为改造居民选购住房提供便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政府新批准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已报区政府研究通过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安置补偿程序和有关标准等按《关于印发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