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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通地征告[2016]72号)

2016年12月19日 10:48来源: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

通地征告[2016]72号

天生港镇街道爱国村、永兴街道芦泾港村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天生港镇街道爱国村、永兴街道芦泾港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约2.000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建设用地26000元/亩;未利用地13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240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通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所在区政府按“通政发〔2011〕54号”及“港闸政〔2015〕163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负责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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