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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未退还承包地,征地时能否取得安置补助费?

2016年12月15日 17:36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段某原系重庆某村五组村民,有农业户口,1999年迁入镇上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其在原所住村的承包地未退还给村集体,且汪某一直在经营该承包地。2011年,该村土地被征收,根据当地政府征地方案,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2.5万元/人。段某应否取得安置补助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限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落户小城镇的,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还集体,但发生土地征收时不应取得安置补助费。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还集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按上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视情况不同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的权利也不同:(1)如果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小城镇并落户的,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权利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流转。(2)如果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地级市以上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交回所承包的土地。法律规定中所指称的“落户”和“转为非农业户口”都是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案中,段某从集体经济组织迁至镇上,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迁出集体落户小城镇的,发生土地征收时难以取得安置补助费如果迁出人自愿放弃或者依法流转了承包的土地,那自不发生是否取得安置补偿费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现有的案例裁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入小城镇落户、并保留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不能取得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这表明,安置补助费的适用对象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而在土地征收之前就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小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农业人口。

实践中,一般是安置土地征收涉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服有期徒刑、劳教人员)和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及新出生的人员”的规定,段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常住人口,不属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被安置人员。因此,法院判定段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

目前,全国还没有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统一标准,一些省份如四川、广东等出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大抵是以户籍为认定标准,以其他方式认定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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