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号
2016年7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以黑政土[2016]第320号文件批准征收我市集体土地0.0473公顷。作为鸡西市2011年度第17期城市建设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鸡西市2011年度第17期城市建设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红星乡前进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该实施方案征收红星乡前进村集体土地面积0.047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办法
1、土地补偿标准:按《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调整后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鸡政发[2015]47号)规定,共计支付土地补偿费2.6015万元。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被征地村 | 征收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前进村 | 0.0473 | 鸡西-1 | 55 | 2.6015 |
合计 | 0.0473 | 2.6015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社保安置:本次用地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并互相转告。
1、登记时间:2016年12月7日—12月21日
2、登记地点:鸡西市国土资源局
3、复核时间:2016年12月21日—12月23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2月21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鸡西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李静鹤、刘阳。 联系电话:0467-2621827。
八、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鸡西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预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