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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中关于出嫁女,离婚、丧偶等相关问题的政策规定

2016年12月14日 16:58来源:点击量:0

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夫妻离婚或丧偶妻子要求分割承包地,原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这些都是很多尚待土地确权的朋友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一一总结湖南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

1.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2.夫妻离婚或丧偶妻子要求分割承包地,原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作为家庭成员,女方参与了二轮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或丈夫去世后,女方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应由家庭内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按照乡规民约和当地习惯调解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协商一致后,由发包方与双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法定程序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男子丧妻再婚,女方落户男方但未分承包地,原籍承包地被收回,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男方承包地,做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规定,该妇女嫁入男方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分割男方的家庭承包地。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巳收回的,应返还其承包地。

4.对个别农户被村组以抵偿债务收回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湘办发〔2006〕2号)文件之规定,对个别农户被村组以抵偿债务收回的承包土地,现在若原承包户要求收回原承包土地的,在确权时应还权给原承包户,按原承包土地据实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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