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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政策问答:关于承包地毁损、插花地等相关处理原则

2016年12月14日 16:52来源:点击量:0

湖南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关于承包地毁损、农户家庭消亡、飞地、插花地等特殊情况下的确权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1.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承包地,集体经集组织内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调整分配的,按调整分配后的确权,如没有进行调整的仍按原承包地确权。

2.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所收回土地可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或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3.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确权到户。

4.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5.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应主要用于调整和分配给新增人口,集体如有预留的机动地可先按程序通过民主决议分配给新增人口,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也可仍留存集体经济组织。

6.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作为家庭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

7.关于对正在征地区域的确权登记。按照城镇规划已明确作为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并正在开展征地工作的区域,暂缓开展确权登记。但是尚未开展征地的城镇规划区域,仍以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

8.关于“飞地、插花地”问题的处理。涉及到跨行政区的“飞地、插花地”,先进行统计摸底,列出所属乡镇、行政村“飞地、插花地”的总面积,再由县确权办、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行政协调沟通,妥善处理这部分"飞地、插花地",使其能够正常确权,圆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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