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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确权政策问答:流转后如何确权?

2016年12月14日 16:49来源:点击量:0

关于流转之后的土地如何进行确权,湖南地区也有非常细致的政策规定:

1.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2.实践中遇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视为互换,按照相互出租对待,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不发生转移。

3.甲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本村民小组乙某,乙某未征得甲某同意,将从甲某转包的承包地与本村民小组的丙某互换,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多数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支持甲某返还承包地的主张。

4.土地流转时受让方获得土地经营权,能否发证确认其权利,同时受让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担保物权?

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39、40、41、42条。如果是转包、出租、入股,受让方获得的只是土地经营权,而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仍由转出方拥有;至于政府能否给受让方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确认其土地经营权,国家法律未作授权。如果是互换或者转让,受让方就依法取得了受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用益物权,受让方可以申请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依法变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担保物权,目前正处于过渡期。现行的《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设定担保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规范土地经营权合理有序流转的前提下,允许以土地经营权担保和抵押贷款

5.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各地根据实际酌情把握处理。

6.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采取互换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互换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之间进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承包地进行耕种,不应视为法律规定的互换流转方式。二是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会引起互换双方与发包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互换承包地,不仅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不应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7.甲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本组乙某,乙某将转包的承包地与本组丙某互换,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釆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二是以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三是受让方未取得原承包方同意,与他人互换土地的,原承包方可以要求解除转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8.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能否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二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目前法律政策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仅明确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各地根据农户需要,积极探索承包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入股方式时,应注意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9.某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其流转合同效力如何?如果村民有意见,该如何处理?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四条规走:“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三是《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要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某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没有违反法律政策关于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其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二是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某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如果村民有意见,同等条件下应先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土地的要求,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2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可以不予考虑。

10.在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公开流转信息算不算土地流转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05]6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应当公示。在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时,为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行使优先权,土地转出方应当对拟流出土地的面积、位置、期限、流转费等内容进行公示。二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在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公开流转信息,可以视为一种公示方式。

11.农户之间流转耕地后,原承包方以流转未向发包方备案为由要求终止流转行为,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以承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普)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釆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把握的原则是:农户之间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法律规定,采用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需报发包方备案。但不能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备案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终止流转合同。

12.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流转期限较长,当地租金上涨后,转出方能否要求增加租金?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二是《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择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流转期限较长,当事人无法预见流转费用的波动。当流转费用出现大度波动时,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确定流转费用。二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流转费用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三是双方就流转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当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3.转包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杈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良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14.某经营主体租赁农户承包地后未兑现租金,又将土地转租他人,农户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吗?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杈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二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时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如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背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经营主体租赁农户承包地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二是经营主体将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未征得原承包户同意的,原承包户可以解除合同。原承包户可以通过解除租赁合同,要回自己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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