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发办〔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3〕3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具体标准:
1、青口、祥谦、尚干、南通、南屿、上街、荆溪、甘蔗、竹岐、鸿尾、白沙等11个乡镇(街道)辖区内耕地年产值每亩按164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每亩16400元(10倍),安置补助费每亩24600元(15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41000元。
2、洋里、大湖、廷坪、小箬等4个乡辖区内耕地年产值每亩按134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每亩13400元(10倍),安置补助费每亩20100元(15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33500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1、青苗补偿费参照福州市区标准每亩100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调整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5〕号)规定执行,按实清点后发放补偿费。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按规定实施补偿。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项目征地面积每亩50000元标准下拨给乡镇(街道)政府统筹包干使用,自行调剂。个案补偿费每亩达到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政府集体研究确定,补偿费自行承担。
4、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明确征地实施主体,强化征地交地监管工作。县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授权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交地和征地补偿费发放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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