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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鲇鱼山供销社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附补偿标准)

2016年12月13日 09:21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鲇鱼山供销社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商政〔2016〕19号

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妥善解决职工问题,实施基层供销社改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鲇鱼山供销社改造及职工安置小区建设。

二、征收范围:鲇鱼山供销社(基社大院、基社仓库、基社门市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涉及征收对象52户。

三、征收期限:3个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签约搬迁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四、房屋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

八、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鲇鱼山供销安置小区及基社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经法定程序,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鲇鱼山供销社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盘活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好商城县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改善鲇鱼山供销社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商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实施鲇鱼山供销安置小区及基社改造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搬迁)范围

鲇鱼山供销社(基社大院、基社仓库、基社美人岗门市部)三处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为征收、拆除对象,共涉及征收对象52户。

二、征收期限:3个月,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六、资金来源:安置小区建设单位筹集,经营楼房建设招商引资

七、补偿方式和安置对象

根据供销社实际,参照类似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对被征收(搬迁)户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鲇鱼山供销社国有土地范围内所有房屋住户(包括房改房、原分配及租用房)。

1、住户房屋进行房改未翻建的,按照票据记载的房改房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基准价为1920元/m2。

2、住户占用原单位土地已办有土地手续自建房屋,按照《房产测量范围》丈量的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基准价为1600元/m2;住户在自家围墙内无建筑物的空院,根据丈量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基准价为800元/m2。

3、住户经供销社同意在主房以外、单位院内建造的房屋(无正式手续)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丈量的房屋面积对于砖混结构按60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砖木结构按35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简易房20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棚10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

4、住户同意征收补偿安排并放弃申购新建安置房屋的,鲇鱼山基层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比照前述补偿标准折算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对于鲇鱼山供销社原分配和租用三处公房的职工住户,其分配和租用的公房由单位无条件收回后该住户方可参与报名申购安置房。

(二)不再考虑拆迁户原始装修、家电挪用、院内树木等补偿。

(三)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八、安置房屋定价和交款方式

(一)新建安置楼房楼底建有车库层的楼房以三楼为基准价按1600元/m2结算,一、二楼上浮10%按1760元/m2结算,四楼下浮5%按1520元/m2结算,五楼下浮10%按1440元/m2结算,六楼下浮15%按1360元/m2结算;对于楼底没建车库层的楼房,以一、四楼为基准价按1600元/m2结算,二、三楼上浮10%按1760元/m2结算,五楼下浮10%按1440元/m2结算,六楼下浮15%按1360元/m2结算。

(二)安置户在签订安置协议时,按照楼层定价预付60%购房款,待新房交付时结清全部购房款。

(三)安置房建成后,通知结清余款时,一个月内未结清余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安置房,退还已交纳的房屋预付款,安置房收回另行安置他人。

九、征收(搬迁)安置选房顺序

由鲇鱼山基层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楼号,第一批房改房住户和有手续的自建房住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大小及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叠加积分,住户按积分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房。第二批原分配和租用公房用户和无手续自建房住户,根据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和房屋面积计算积分,住户按积分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房。

非征收(搬迁)安置户申购住房,综合考虑购房款交纳时间及进度、职工原工龄、岗位、单双职工等情况,安排选房顺序,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十、搬迁过渡补助

(一)如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搬迁并交房的住户,由鲇鱼山基层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800元。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房改房住户自行过度安置期间,自该住户腾空房屋向改造指挥部交付钥匙,并通过验收之日起,由票据记载的房改房面积每月8元/m2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住户临时安置补助费至新房交付月份止,新房交付使用以改造指挥部通知为准,因用户原因耽误搬迁,次月起不再支付安置补助费;非房改户均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费。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县政府负责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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