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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及解读(2016)

2016年12月12日 09:51来源: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站点击量:0

福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及解读(2016)

关于调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榕公积金管委〔2016〕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五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30%的规定。

二、对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5日起实施,即2016年11月25日(含2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福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对我市五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1、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涉及哪些职工?

此次调整首付比例范围为在本市五城区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在福州七县(市)购房的职工家庭不受影响。

2、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对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五城区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30%的规定。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在五城区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3、首次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任一方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又在五城区购房的,应在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2年后(含2年)才能再次申请。

4、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使用次数?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均认定为使用过。

5、本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5日起实施,即2016年11月25日(含2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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