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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局​关于兴宁区四塘集中安置小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2016年12月12日 09:13来源: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关于兴宁区四塘集中安置小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南国土征预〔2016〕233号

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划蓝线图(蓝线图编号:LX0102201600009),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位于兴宁区南梧二级公路南侧,规划蓝线图范围内的8.8825公顷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规划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征地拆迁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的兴宁区四塘集中安置小区项目用地的建设。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有兴宁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兴宁区农村产权交易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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