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于2016年5月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确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确权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费用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确权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统筹管理、资源共享、分期安排、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成果数据、1:2000比例尺以上的航拍正射影像图和线划图等资料,实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五条 根据国土“二调”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中央财政每亩10元,省级财政每亩配套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在2014年至2018年的5年内,分年分批对全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的县市区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土地确权专项资金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5年内,省财政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专项资金结束后,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在5年内没有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与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的衔接。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报送所辖县市区下年度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计划、面积计划、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中央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省农业委员会按照各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工作进度,拟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按工作进度分期拨付,省财政按面积安排第一批10元/亩的专项资金,验收合格后,再安排第二批10元/亩的专项资金。第二批专项资金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补助一个”的原则,省里根据各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十条 土地确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管理系统建设、证书印制、档案整理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按照农业部三个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全省统一采购的有关项目开支,如全省统一组织印制的权证经费和全省统一标准的信息平台建设经费,由省农委提出采购方案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统一组织采购。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在安排各市州、县市区土地确权专项资金中统一列支。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土地确权专项资金的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土地确权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