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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六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07日 09:06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区财政局、农委、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现将《2016年六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0日

2016年六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美好安徽建设,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及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助推器”作用,着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总体目标

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提高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6年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各试点品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金额和费率分别为:水稻406元/亩、费率6%;小麦367元/亩、费率4.5%;玉米282元/亩、费率6%;油菜270元/亩、费率6%;棉花394元/亩、费率6%;大豆170元/亩、费率6%;能繁母猪1000元/头、费率6%;奶牛6000元/头、费率6%。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在全市四县三区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七)保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和《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规定,加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强化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监管,保障大灾风险准备金运行安全;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八)保险赔付责任。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

种植业补贴比例: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霍山县、舒城县: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5%、投保人承担20%。霍邱县、金寨县种植业保险水稻、小麦、玉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其他种植业品种: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养殖业补贴比例:能繁母猪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奶牛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核拨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起部门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在巩固维护好当前组织架构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理赔办公室建设,切实发挥理赔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等多重作用。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宣传,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自觉地重视、学习、支持和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作为落实政策、推动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规范承保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确保“愿保尽保”。

(五)规范查勘定损。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六)规范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以及探索GIS信息系统应用、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七)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各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等违规行为;各县区农险办应在6月30日前将本级配套资金全部缴入市级中央特设专户,此项内容将纳入督查范围。各试点单位要成立督导工作组,对所辖县(区)、乡镇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自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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