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2016 年畜牧产业建设奖扶办法
为进一步夯实畜牧产业发展基础,扶持养殖户稳定增收和带动贫困户如期实现脱贫目标。特制定本奖扶办法。
一、奖扶原则
坚持以业主投入为主,政府奖补为辅的原则,建成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养殖场,加快推进畜牧产业化进程。坚持产业带动、主体联结原则,通过壮大和扶持畜牧市场主体,建立养殖户与贫困户增收脱贫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产业奖扶资金扶贫效应,带动贫困户按期脱贫。
二、奖扶资金安排
2016 年县财政安排畜牧产业建设专项奖扶资金350 万元。
三、奖扶项目及奖补标准
(一)生猪产业
1、标准化生态养猪场。当年新建万头生态养猪场并达到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50 万元;当年新建五千头生态养猪场并达到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25 万元;当年新建千头生态养猪场并达到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5 万元。
2、生猪良繁场。当年新建能繁母猪存栏 500 头以上大型良繁场并达到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10 万元;当年新建能繁母猪存栏200 头以上小型良繁场并达到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5 万元。
3、贫困户建圈补助。对 2016 年计划销号的 15 个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改造)生猪养殖圈舍10 平方米以上,年饲养生猪2 头以上,达到标准的,每户奖补2000 元(本奖扶项目与扶贫局安排的整村推进贫困户产业扶持资金不重复)。
(二)特色养殖
1、养羊示范场。当年新建年饲养量达到 300 只以上、出栏商品羊150 只以上的养羊场,饲养配套设施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3 至5 万元。
2、养牛示范场。当年新建年饲养量达到 100 头以上、出栏肉牛50 头以上的养牛场,饲养配套设施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5 至10 万元。
3、养鸡示范场。当年新建年出栏商品鸡 1 万只以上的养鸡场,饲养配套设施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3 至5 万元。
4、养鸭示范场。当年新建年饲养量达到 1.5 万只以上、存栏1 万只以上的鸭场,饲养配套设施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每场奖补3 至5 万元。
(三)畜牧重点龙头企业、家庭牧场、职业农民培育
1、当年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奖补10万元。
2、当年获得省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省级畜牧家庭牧场认定的,奖补3 万元。
3、当年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证书,且达到养殖规模标准(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或羊出栏50只以上或家禽出栏1000只以上)的每人奖励3000 元。
(四)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升级
生猪定点屠宰场按规范设计要求实施扩建、改造升级、技术更新,达到星级屠宰场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分两年安排补助,其中2016 年奖补60 万元。
(五)其它畜牧产业建设项目单项扶持,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
四、考核验收及资金兑现
1、确定对象。建设业主申请,由所在镇政府和县畜牧中心技术人员现场规划并经国土、环保、农林等部门批准后,按规范标准组织实施。
2、实行产业奖补与脱贫攻坚挂钩。对获得奖补资金的建设业主,按照每获得3 万元奖扶资金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1 人脱贫的标准,通过物化补贴、吸纳就业、现金补助等形式帮扶贫困户年人均收入达到3500 元以上。
3、检查验收。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建设业主,自筹资金按实施方案先行实施,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各镇政府组织自查自验,于12 月10 日前向县农林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林局、财政局组
织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开展结对帮扶或未兑现贫困户帮扶资金的业主,不予组织验收。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需经贫困户本人、所在村委会、镇政府签字认可。对2016 年之前已获得政府同类奖扶资金支持的业主不纳入奖扶范围(2016 年如有新建项目并达到奖扶标准的除外)。
4、资金兑现。奖扶项目验收结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农林局将奖扶资金兑现建设业主。
2016年畜牧产业奖扶项目建设标准
一、万头生态养猪场建设标准
1、占地面积及选址要求。林地面积在2000 亩以上。饲养场区占地面积在30 亩以上,地势平坦干燥、水源通风良好、交通用电方便;距交通干线和居民区1 千米以上;远离其它养殖场;建场位置符合当地土地使用规划。
2、圈舍面积。圈舍面积应达8000 ㎡以上。其中:种猪舍(含公猪舍、后备及空怀母猪舍、妊娠舍、产房、保育舍)4000 ㎡以上;育肥舍及隔离舍4000 ㎡以上。
3、场区布局。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相互分开,界限明显,净道与污道分开。
4、消毒设施。场区大门口设车辆消毒池;建有专门更衣室、消毒室;每栋圈舍门口设置消毒池;配置必须的消毒设备及药品。
5、粪污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或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建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
6、建有专用兽医室、办公场所及饲料加工贮存间。
7、养殖规模。能繁母猪存栏300 头以上,年生猪饲养量1万头以上。
8、猪场人员。管理人员5 人、技术人员2 人、生产工人10人以上。
9、完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建立各项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二、五千头生态养猪场建设标准
1、林地面积1000 亩以上。场区面积在15 亩以上,猪舍面积应达4500 ㎡以上(其中种猪舍2300 ㎡、育肥舍3000 ㎡、隔离舍200 ㎡);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50 头以上、年饲养量6000 头以上;设置管理人员3 人、技术人员2 人、生产工人5 人以上。
2、其它建设要求同万头猪场。
三、千头生态养猪场建设标准
1、林地面积300 亩以上。场区占地面积在6 亩以上,猪舍面积应达900 ㎡以上(其中种猪舍350 ㎡、育肥舍450 ㎡、隔离舍100 ㎡);猪场基础母猪存栏50 头以上、年饲养量1000 头以上;建100m³以上中型沼气工程;设置管理人员1 人、技术人员1 人、生产工人2 人以上。
2、其它建设要求同五千头养猪场。
四、养羊示范场建设标准
1、利用林地300 亩以上。
2、圈舍建设和饲养规模。建标准化羊舍300 ㎡以上;每栋圈舍外按1:1 以上的比例设置活动场;建有10m的青贮及氨化池;基础母羊60 只以上,年出栏商品羊150 只以上。
3、配置必须的防疫、消毒设备及药品,建有药浴池。
4、建设专门干粪发酵池,集中堆放羊粪。
5、建有兽医室、草料贮存间。
6、人员设置。管理人员1 人、技术人员1 人、饲养人员1人。
7、建立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健全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并作为核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养牛示范场建设标准
1、利用林地300 亩以上。
2、圈舍建设和饲养规模。建标准化牛舍500 ㎡以上。并按1:1 以上的比例设置活动场;建青贮及氨化池30m以上。全年出栏肉牛50 头以上。
3、配置必须的防疫消毒设备及药品。
4、建设专门干粪发酵池和100m的中型沼气池。
5、建有兽医室及草料贮存间。
6、人员设置。设管理人员1 人、技术员1 人、饲养人员1人。
7、建立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健全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并作为核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六、养鸡示范场建设标准
1、利用围栏林地、山林300 亩以上。选址要求:有天然隔离条件,地形地势好;干燥安静,背风向阳;交通便利、水电方便;距居民区1000 米以上。
2、圈舍建设。建育雏、保育舍500 ㎡以上,简易棚舍500㎡以上,遮雨棚数个,每栋鸡舍间距30-50 米,舍外按1:2~3的比例设置活动场。
3、场区布局。场区按生活区、保育区、放养区进行规划,相互分开。
4、消毒设施。育雏、保育舍门口设消毒池;配置必须的消毒设备及药品。
5、粪污处理设施。建有专门干粪发酵池,鸡粪集中堆放。
6、建有专用兽医室、饲料加工贮存间。
7、养殖规模。全年出栏商品鸡1 万只以上。
8、人员设置。鸡场需设置管理人员1 人、技术人员1 人、生产工人1 人以上。
9、完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健全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并作为核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养鸭示范场
1、利用围栏场地20 亩以上。选址要求:有天然隔离条件,地形地势好;干燥安静,背风向阳;交通便利、水电方便;距居民区1000 米以上。
2、圈舍建设。建育雏、保育舍300 ㎡以上,标准化育成舍600 ㎡以上,每栋鸭舍间距10 米以上,舍外配置戏水池30 ㎡以上。
3、场区布局。场区按生活区、保育区、生产区、放养区进行规划,相互分开。
4、消毒设施。育雏、保育舍门口设消毒池;配置必须的消毒设备及药品。
5、粪污处理设施。建有专门干粪发酵池,鸭粪集中堆放。
6、建有专用兽医室、饲料加工贮存间。
7、养殖规模。全年麻鸭饲养量1.5 只以上、年底存栏1 万只以上。
8、人员设置。鸭场需设置管理人员1 人、技术人员1 人、生产工人1 人以上。
9、完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健全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并作为核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八、生猪良繁场建设标准
1、大型良繁场。基础母猪存栏500 头以上、年产仔猪8000头以上;种猪舍面积达2500 ㎡以上;配置产床50 套以上。
2、小型良繁场。基础母猪存栏200 头以上、年产仔猪3000头以上;种猪舍面积达1000 ㎡以上;配置产床30 套以上。
3、其它建设要求同千头猪场。
九、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标准
1、依法设立以畜禽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获得省级龙头企业命名。
2、企业年加工销售畜禽产品200 吨以上,或者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有完善的生产加工销售台账。
3、企业与养殖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养殖户发展畜牧产业。
4、企业加工环境整洁,加工厂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加工产品坚持质量标准,诚实守信,无消费者投诉事件发生。
5、在本县以外城市有本企业畜禽产品专营店或销售点。
十、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升级项目以省市对星级屠宰场规定的建设规模、技术参数及各项指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