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积极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综合治理,提高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利用程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和后评价制度,强化监管。加强土地复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提升矿区土地复垦水平。
三、健全完善治理恢复长效机制
坚持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责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与恢复制度,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节大力发展矿业领域循环经济
一、推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加大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力度,鼓励矿业企业形成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生产过程,创新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树立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典型。
二、提升矿业企业节能减排水平
鼓励矿业企业开展系统节能,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加强工序能耗管理,淘汰老旧设备和采选工艺,鼓励使用节能采选装备、三废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装备、选冶中间物料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设备。到2020年,力争重点企业选矿废水实现“零排放”,危险固废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矿业企业节能减排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开展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城市矿产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开展二次资源分类、技术和产品可再生性评价,鼓励废旧金属保质和梯级利用、二次资源与原生矿协同冶炼,限制新建单一再生铅冶炼项目,防止金属再生过程二次污染,力争实现金属再生比例提高5-10%,缓解原生矿产资源利用的瓶颈约束。实施原料替代战略,鼓励企业提高再生金属的使用比例。
第六节加快发展绿色矿业
一、推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培育矿业发展新动力。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着力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样板区。
专栏9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重大工程
建设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推进技术、产业和管理模式创新,引领传统矿业转型升级。选择浙江湖州、河北承德、安徽芜湖、江苏沛县、江西赣州、湖南郴州、甘肃金昌等资源富集、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地区,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二、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在用地、用矿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倾斜。改革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盘活资金使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第六章坚持开放发展促进全球矿业合作共赢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互补优势与潜力,加强能源资源合作,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开创矿业对外开放新局面。
第一节全面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合作
一、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合作共赢
实施“一带一路”基础地质调查与信息服务计划,加强周边国家重点成矿区带对比研究,开展乌拉尔-蒙古和环太平洋等成矿带的潜力评价。发挥基础地质调查的支撑服务作用,促进中资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矿业投资合作。以油气、铁、铜、铝等矿产为重点,探索“矿电水路港”联合投资模式,推进勘查-开发-冶炼-加工-制造全链条产能合作,建设一批绿色环保的石油化工、钢铁、有色等产能合作示范项目。
二、搭建矿业国际合作平台
办好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和中国-东盟、中俄、中蒙矿业合作论坛,完善中国中亚矿业合作论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矿业合作交流平台。加强援外对境外地质矿产资源调查的支持,搭建“一带一路”地区、中国-拉丁美洲、中国-非洲等区域性多边与双边合作平台,加强能源资源对话与沟通。与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等多边机构开展务实合作,积极推进政策对话、经验交流、能力建设。加强矿业国际科技合作,共建地学领域联合实验室,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第二节提高矿业领域对外开放水平
一、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营商环境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实施促进矿业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介、技术和咨询服务公司等在中国执业经营。
二、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适用技术
坚持引资、引技、引智并举,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鼓励外资参与页岩气煤层气等资源开发、尾矿利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鼓励引入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促进矿业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对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全周期给予多渠道融资支持。加强与境外矿业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推进矿业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发展区域性矿产资源市场平台和矿业金融资本中心。加快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为矿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节加快矿业“走出去”步伐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矿业集团
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兼并、联合、重组,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现代化矿业集团。增强文化包容与合作意识,推动矿业企业本土化经营,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社区关系,有效解决环境、原住民等问题,树立良好形象。创新境外矿业投资合作模式,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收购、合资参股、私募基金、供销协议等方式开展多元投资。
二、健全矿业“走出去”服务保障机制
健全完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机制,加强经贸、外汇、海关、外交等政策协调和支持。加快平台建设,加大境外地质矿产信息和矿业投资项目的发布与共享力度。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监测预警。积极培养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矿业技术人才,保障境外矿业投资人才需求。
第四节积极参与全球矿业治理
积极参与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矿业倡议的研究制定。主动参与多边、双边矿产资源合作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矿业市场、政策、标准等领域对接,推动全球矿业一体化发展。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矿产贸易谈判和投资规则修订。推动建立区域性矿产品交易中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我矿业企业“走出去”,为我矿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第七章坚持共享发展实现资源惠民利民
发挥资源优势助力精准扶贫,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切实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共享矿业发展福利。
第一节发挥资源优势助力脱贫攻坚
坚持矿产开发与扶贫相结合,支持贫困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推动矿业经济、地质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脱贫致富。实行倾斜政策,在找矿突破重大工程部署、资源开发工作布局、矿业权投放等方面,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安排。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支持力度。开展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地下水综合调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节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矿产开发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建立资源收益转换机制,加大资源收益在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科技研发、培育替代产业等方面的投入。构建矿山企业与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对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强化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和矿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先吸纳本地劳动力,形成开一方资源、惠一方百姓、促一方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节增强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供给
坚持需求驱动,强化服务,加快传统地质矿产工作向大地质、大资源、大环境转型,实施地质矿产调查计划,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防灾减灾、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重大工程、海洋强国建设五大需求。推动信息技术、地质科技创新与地质工作深度融合,建立基础地质调查数据汇聚、共享与更新机制,建设国家地质大数据服务平台,开发多元信息服务产品,促进地质矿产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推动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制度对接。积极培育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引导信息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公益性地质矿产信息服务。
专栏10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重大工程
(一)陆域能源矿产地质调查。
开展油气、页岩气、北方砂岩型铀矿资源调查评价,开展全国煤层气、特殊用煤、油页岩、油砂等资源国情调查,开展地热、干热岩资源调查。
(二)重要矿产资源调查。
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重点勘查区1:5万矿产地质调查,圈定新的找矿靶区。
(三)重要经济区和城市群地质环境综合调查。
开展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和海岸带、长江经济带等综合地质调查。
(四)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支撑。
开展重要城镇、重大工程规划区地质灾害调查示范,开展重要经济区带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开展西部生态脆弱区、集中连片特困区水文地质调查。
(五)国土开发保护基础地质支撑。
开展采煤沉陷区等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开展全国自然资源遥感综合调查与监测,开展矿产资源集中区资源环境综合地质调查。
(六)地质调查科技支撑。
开展成矿环境、构造、沉积、岩浆和前寒武纪变质基底等专项调查与研究,实施深部地质调查工程。
(七)“一带一路”基础地质调查与信息服务。
建立“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地质矿产和矿业投资环境信息系统。
(八)地质数据更新与应用服务。
开展国家地质数据库建设与整合、地学情报综合研究与产品开发,建设地质大数据支撑服务平台。
(九)海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开展重点海域1:2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和中大比例尺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建立海岸带地质环境综合监测体系,构建我国“数字海洋地质”基本格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天然气水合物勘查与试采。
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实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工程。更新建造天然气水合物调查船和装备,建设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发基地。
(十一)全国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监测系统建设。
建设油气动态监管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油气资源信息产品与社会化服务。
第四节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壮大矿业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成长型资源型城市矿产勘查力度,规范开发秩序,形成一批能源资源基地。推进成熟型资源型城市矿产高效开发,鼓励规模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加快转型升级。继续支持衰退型资源型城市接替资源找矿,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改善人居环境。创新投融资体制,借助资本市场化运作手段,实现产业的柔性改造和服务型转变。
第八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国土资源部要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能源局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和推进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要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制定规划目标实施考核办法,对主要目标指标、重大工程、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加强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节实施重大工程
创新重大工程投入机制。国家财政重点保障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等项目实施。加强重大项目实施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三节强化监测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业形势分析、产业发展的统计和监测,强化对规划实施和环境影响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掌握总量调控、布局结构调整等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四节严格监督管理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