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
慈土资发〔20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4〕96号)文件精神,结合前期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和承接能力,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3月18日起,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民公寓备案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现将通知如下:
一、放权事项
1.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限
对已办理农转用审批或存量建设用地地块进行农村建房新建、扩建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农民公寓备案的审批权限
对符合统建房购房资格,由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农民公寓备案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放权方式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街道)审批、市管转用”的审批模式,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备案工作。
三、权限下放后审批程序
1.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①用地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户填写《慈溪市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者婚姻状况、用地面积等相关内容进行集体会审。
②公示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组件上报至村镇建设办公室或国土资源所。
③部门审查
当地村镇建设办公室和国土资源所根据各自职责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查,出具意见。
④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建房进行认真审核后,由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签署意见,并将批准结果公示并逐宗落实到申请建房户,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农民公寓的审批程序
申请购买统建房的农村村民应以户为单位,填写《慈溪市农居统建房购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人口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原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在其所在村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村民(居民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购房户进行认真审核后,由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签署意见,并将批准结果公示并逐宗落实到购房户,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权限下放后审批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民建房的审批以及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村民建房用地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
四、权限下放后续监管
1.每月十五日前,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向国土局利用科上报农民公寓审批和农民建房审批台帐。同时,将相关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局电子政务系统、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和浙江省批后监管系统。年底,按照档案整理相关要求将农民公寓审批资料和农民建房资料移交国土局利用科。
2.建立定期案卷评审制度,由国土局利用科牵头召集相关科室、基层所(分局)业务骨干组成评审小组,每季度抽取不低于20%审批材料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农民建房工作的指导、监管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①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②对农民建房工作中履职不力、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效率低下,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慈溪市影响机关作风效能行为责任办法<试行>》(慈纪委〔2014〕20号)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效能告诫;对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③对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审批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批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6日
抄送:市农办、市规划局。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