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审查,认真甄别。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这其中,和咱农民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关于土地被征用和房屋被拆迁后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
《实施意见》里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这里面的规定该如何理解呢?是不是老百姓认为自己当年拿的补偿低了就可以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了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多年从事土地、产权纠纷案件辩护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邓海凤律师。她认为,最高法院提出这个《实施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积极作用。
让拆迁纠纷不再成为信访主要渊源
邓海凤律师认为,这个意见是对于产权的几类问题单独提出来,用一个解决问题的态度、设置专门小组的形式及用落实纠错的各项保障措施,在诉讼渠道上去舒缓积压的社会焦点问题和矛盾。
多年来,社会反映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强拆”,个别地方的行政机关低价征收土地房屋,未能有效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前一阵热议的贾敬龙杀村长案件,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悲剧,征地拆迁是事发原因,如果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就应当最大限度地为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要强调的是“合法权益”,并非无休止、无限度索取权益。这个合法权益只有经过公正审理,舒缓诉讼渠道,用这个意见说的“行政调解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机制”,才能保障征地拆迁不再成为信访主要渊源。也只有财产征收征用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和纠正错案,才能保障问题从根部解决,《意见》的落实保障的规定也能够看出司法的决心。
把“滥用公共利益”关进笼子里
征收中除了合理合法补偿,还有一个问题:合理把握公共利益的范围。过去的“拆迁”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施行后,称作“征收”。从拿着“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到政府主导以“公共利益”为由方能实行的拆迁,能看出,我国关于拆迁立法上设置上的改变是从被拆迁人利益考虑的。但实践中,很多地方都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是“伪征收”,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滕伟法官对于这个意见作了进一步解释,其中就提到了“坚决防止滥用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扩大化。
严格落实,错案倒查问责到底
有网友可能会担心,最高法的这个意见是好的,可是,能否真正落实呢?
其实,《实施意见》里也提出来,要狠抓落实。为此,还提出了建立协调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提出工作方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而且,还要严格执纪问责。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干预司法活动,并且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
所有的拆迁补偿纠纷都能提请重审吗?
1、并不是所有的拆迁补偿纠纷都能启动法院的再审,它需要具备下面的背景条件:一是注意时间,应该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二是涉及到政府行为的,比如说政府要建设广场、修路之类的,征用了村民家的土地或房屋;三是法院对于当时的纠纷做出了错误的裁判。如果说某人只是自己觉得N年前自己家地被征用后补偿不合理,但是并未诉诸法院,或者说法院当时没有做出错误裁判,那么法院启动再审就无从谈起了。
2、不论对于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个人,还是法院自查纠错,都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对于个人,要拿出证据,不能口说无凭。对于法院来说,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守法定程序。法院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应当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