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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公告(柳东〔2016〕第17号)

2016年11月30日 15:06来源: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2016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525号文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33.447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雒容镇)2016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平地屯、南寨屯、南庆村六昭屯、犀牛塘屯、秀水村满榄屯。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收上述土地须毁青苗的,按不同种类青苗一倍产值进行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25日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联系人:俞思诗,联系电话:3353002。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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