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商务区A13、A14号农民产业用地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153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岗商务区A13、A14号农民产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龙岗商务区。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新村坡第3、6村民小组征地面积合计1.248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龙岗村新村坡第3村民小组二片区:系数为1.0,征收一般农用地0.7788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9.5万元/公顷,征地区片综合价124.5万元/公顷;龙岗村新村坡第6村民小组二片区:系数为1.0,征收一般农用地0.4692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9.5万元/公顷,征地区片综合价124.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龙岗村新村坡第3村民小组二片区:一般农用地0.7788公顷,土地补偿费38.5169万元,安置补助费97.1501万元,青苗补偿费5.8068万元;龙岗村新村坡第6村民小组二片区:一般农用地04692公顷,土地补偿费23.2254万元,安置补助费35.1900万元,青苗补偿费3.5190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1月28日~12月9日
复核时间:2016年12月12日~12月23日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0771-4717018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