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绍兴市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
补偿和市场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政办发〔2016〕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进一步激活房地产消费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绍兴市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和市场化安置奖励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绍兴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意见。
二、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在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越城区(高新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装修、附属物,下同)的20%,柯桥区、上虞区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不变。
(二)市场化安置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补偿协议签订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下同)或二手房用于安置的,按最高不超过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款的10%给予奖励。
三、市场化安置奖励操作程序
(一)购买。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间以房管部门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申请。被征收人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购房奖励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其他安置人口购房的,被征收房屋内安置人口还须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或公证书等。
(三)兑现。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后向购房人支付奖励。
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发布前,属地政府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按原政策执行。各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