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敦化市房产局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2014]656号)和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方案》的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实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实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目标。现就敦化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宜公告如下:
一、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敦编办发[2015]22号文件批准,设立敦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于敦化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地址设在市政务大厅5楼。市房产交易中心由政务大厅一楼搬迁到五楼,实现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产交易中心在同一地址办公,方便群众办事。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能,是为负责敦化市辖区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水域滩涂养殖等不动产登记。负责对16个乡镇不动产登记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工作。
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进度,做出以下限定
根据实际情况,首批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限定在敦化市城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
(一)可受理的不动产登记:
自2016年12月20日起,在市城区域内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受理以下登记:
1.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法院查封或解封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及相关证明。
2.涉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包括房屋买卖,房屋抵押,房屋赠与、继承、遗赠,以房入股,房屋权利主体发生变动的分割、合并,夫妻财产约定,房屋拍卖、法院判决,离婚析产,房屋租赁等),须先行到房产交易窗口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二)不予受理的不动产登记
1.原有不动产登记证或证明仍然依法有效的不予受理;
2.林权证及证明、草原使用权证及证明、滩涂和水域使用权证及证明暂不予受理,暂由原有权机关受理。
3.乡镇、村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暂不予受理。暂由原有权机关受理。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受数据整合进度、质量与发证系统运转的限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市民理解。
特此公告。
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敦化市房产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