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了由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严格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表示,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证之前,需向市发改委申报价格,持有发改委的审核回执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才能到市住建局核发预售证。并再一次强调,商品房需要明码标价。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严格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政价格【2011】548号)、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精神,现将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为目标,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其标价方式、标价内容必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持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回执,到市住建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违规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