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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包头市五大城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6年11月24日 10:22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0

包头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幕将于11月28日在包头市主城区拉开,涉及范围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高新区行政区域。2013年起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满,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包头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土地、房屋等证书不再单独颁发,全市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近期,包头市将停止办理主城区范围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停办期间不再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年11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包头市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办理地点有三处,市政务大厅、东河区产权所和包钢房产管理事业部。

包头市不动产登记——摄图

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包府发〔2015〕10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内政电发〔2015〕3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经济社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健全归属明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为原则,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二、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一)加快推进职责机构整合。各有关旗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上下一致”原则,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动产登记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在整合过程中,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要确保其完整性。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具体数量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不足的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确保在11月20日前完成旗县区级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工作,在12月底前具备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条件。

(二)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源整合移交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工作,将分散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数据)等资源整合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管理,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查询提供便利。要及时制定移交方案,明确移交资料的范围、方式、时间等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不遗失、不损坏。房屋、林权、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部门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确保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及时制定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建设。各地区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各类不动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规范化服务。对于各类不动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分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互设服务窗口,受理相关业务,做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五)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各地区要着力提升和完善服务管理手段,充分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房管、农牧业、林业等部门的交易管理数据信息系统相互对接,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现阶段尚未建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要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整理、入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三、强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制定整合方案。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并对各旗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归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四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对没有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将予以约谈和问责。

(二)加强业务对接,切实推进工作。各地区要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详细、周密的业务交接计划,有序开展业务交接工作,实现工作无缝对接,确保不发生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等现象。要做好新老证书衔接,实施统一登记前已经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今后通过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逐步更换成新证书。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证书。对实施统一登记后申请登记的,统一发放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农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在5年过渡期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要及时将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时间、申请登记的地点和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向社会公布,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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