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要求,现就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农机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作调整
根据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及农业部2016年轻型履带式拖拉机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专项督导工作要求,结合近期实施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经相关程序,对轻型履带式拖拉机、果蔬烘干机等农机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进行了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即日起,相关产品按调整后的分档及补贴额执行,渝农发〔2016〕100号文件不再执行;暂停湖南农夫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NF-702型履带式拖拉机补贴办理,生产企业按要求重新投送我市“轻型履带式拖拉机”新增分档,经相关程序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明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补贴产品事项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有关要求,明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补贴产品相关事项如下:
(一)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的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其配套柴油机于2016年12月1日起均须符合国Ⅲ标准。购机者2016年12月1日(含)后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产品,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二)2016年12月1日以前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补贴产品,办理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各地须重点核实发票开具时间及购机的真实性等;
(三)购机时间的认定以购机发票(机打发票)上开具的时间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年终工作特点,加快资金实施、结算进度,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及时、有效兑现给补贴对象;
(二)各单位对政策调整事项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风险预判;对违规为国Ⅱ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办理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环保部门,视环保部门查处结论作最终处理决定;
(三)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三级监管、违规查处等工作制度,严格把控政策实施各环节,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按要求报送年度总结材料。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