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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部关于休闲农庄的建设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22日 16:19来源:点击量:0

1、总则

1.1、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休闲农庄的规划建设。

1.2、休闲农庄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农庄(5h㎡以下)、中型农庄(5 h㎡至100 h㎡)、大型农庄(100 h㎡至200h㎡)、特大型农庄(200 h㎡以上)。

1.3、闲农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休闲农庄

休闲农庄是指以山林、田园、湖泊、溪流、水库等自然景观资源为依托,以农、林、牧、渔等特色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为基础,以乡土文化、农作生产、农村生活为引线,集生产、加工、经营、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生产、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农业企业形态。

2.2、休闲农业

休闲农业也是以农业为基础,以休闲为目的,以服务为手段,以城市游客为目标,农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相结合的新型产业形态。

2.3、休闲活动

在休闲农庄内开展的观光采摘、休闲垂钓、节事节庆等休闲旅游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

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5566-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GB 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18406.2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 18407.1农产品安全质量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GB 18407.2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

4、总体布局要求

休闲农庄布局必须全面贯彻遵循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总体布局的定位应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农产品的不同成熟期,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4.1、充分体现出提供农产品为主的第一产业生产、保护与维持生态环境平衡以及作为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的3层次功能。

4.2、从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园区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观光采摘、休闲度假、科普展示等多种功能需要。

4.3、适当结合城郊休闲、农园生活和生产体验、乡土教育等功能,完善生产的基础设施,完善每个环节的高科技含量,配备各种旅游配套设施,以满足游客的旅游观光休闲需要。

4.4、总体布局要兼顾软、硬件建设,而且要注重两者互相配合,以发挥建设示范作用。

4.5、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有计划地分期实施,要有长远观点,逐步建设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5、建设内容

5.1、整体环境

5.1.1、整体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5.1.2、整体环境优美,树木花草(包括农作物)占陆地面积的50%以上。

5.1.3、建筑外观、形式、色彩、材料及空间尺度与周围环境协调。

5.1.4、有完善的游览系统

5.1.5、园内无裸土,无荒地

5.1.6、水面无污染

5.1.7、公共场所无垃圾杂物

5.2、功能分区

根据休闲农庄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规划分区大体上包括入口区、服务接待区、科普展示区、特色品种展示区、精品展示区、种植采摘区、引种区、休闲度假区、生产区、设施栽培区等十二个区。

休闲农庄必须划分入口区、服务接待区、种植采摘区、生产区四区。

5.2.1、入口区

用于游客方便入园的用地,大型休闲农庄一般建设两至三个入口。

主入口区包括入口牌坊、入口停车场、服务建筑、导游牌、假山水池等。

5.2.2、服务接待区

用于相对集中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此区可规划建设办公楼、游客服务中心、果品文化展示室、停车场等。

5.2.3、科普展示区

是为儿童及青少年设计的活动用地,以科学知识教育与趣味活动相结合,具备科普教育、电化宣教、住宿等功能。

5.2.4、特色品种展示区

以各种不同的具当地特色的农业品种植展示区,为观赏性较强品种展示空间。

5.2.5、精品展示区

为精品农业种植区,可满足高端层次观光采摘者的要求。

5.2.6、种植采摘区:

此区面积最大,是休闲农业园的基本用地。

种植采摘区可以分为不同果品的采摘区,在景观营造上应保留农田景观格局,在不破坏农业景观的基础上规划建设适当的园林小品和游憩采摘道路。

5.2.7、引种区

引进和驯化国内外优良的品种,建立优良农产品品种引进、选育和繁育体系。

5.2.8、休闲度假区

主要用于观光休闲者较长时间的观光采摘、休闲度假之用地。

休闲农业园在合理的园区土地利用控制下可适当建设度假木屋,度假小别墅等住宿设施,延长游客在园区内停留的时间,增强休闲农业园的休闲度假功能。

5.2.9、生产区

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区域,在园区其他功能区农产品供给量不能满足游客时可开放,生产区在景观建设、管理方面比其他分区要粗放。

5.2.10、设施栽培区

进行农作物设施栽培的区域。

5.3、活动项目

5.3.1、项目组织安排合理,休闲体验主题突出,可参与性项目不低于5项。

5.3.2、提供丰富多样的粮食、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种植、采摘等休闲体验。

5.3.3、有家禽、水产养殖饲养基地,提供喂养、垂钓等休闲体验活动项目。

5.3.4、与当地地域人文特色相结合的休闲娱乐项目及农事、节事类参与性民俗活动。

5.4、餐饮设施

5.4.1、休闲农庄餐饮服务点和布局,应按照游览路线和园区实际条件加以统筹安排,凡是不靠近风景区或民俗村的农庄,均宜设置餐饮服务设施。

5.4.2、餐饮建筑除供游人进餐外,造型应新颖、独特,与乡村自然环境协调。

5.4.3、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与农庄景观相融合,并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5.4.4、餐饮建筑的体量和烟筒高度不应破坏原有景观和环境。

5.4.5、餐厅餐位数不低于50位。

5.4.6、有传统民俗节日的特色餐饮,如月饼、年糕、元宵、粽子、腊八粥等。

5.4.7、使用自产无公害农副产品比例达到80%以上,有典型农家菜、时令菜。

5.5、住宿设施

5.5.1、休闲农庄的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

5.5.2、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旅馆建设设计规范》的规定。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5.5.3、床位数不低于50张。

5.5.4 、客房整洁卫生,无异味,卫生间设施齐全完好

5.5.5 、客房有冷暖空调并能正常使用

5.5.6 、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

5.6、道路设施

5.6.1 、休闲农庄外部可进入性强,到达农庄的道路交通状况良好、便利。

5.6.2 、内部交通通达性强,具有独立的生产(消防)通道、观光游览道路等。

5.6.3、有与车位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

5.6.4、道路网设计必须满足农业生产、农产品观光采摘、环境保护及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5.6.5、休闲农庄内部主路路基宽度一般按5.0~7.0m进行设计,其纵坡小于8%,横坡小于4%。

5.6.6、休闲农庄内通往各功能分区的道路路基宽度一般按3.0~5.0m进行设计,其纵坡小于12%。

5.6.7、休闲农庄内步游道路宽度一般按1.0~3.0进行设计,不设阶梯的人行道纵坡宜小于18%。

5.7、水电设施

5.7.1、有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或中水设施。

5.7.2、休闲农庄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5.7.3、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

5.7.4、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5.7.5、休闲农庄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

5.7.6、休闲农庄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并将照明与防止消灭农业病虫害结合起来。

5.7.7、在变电所和变压器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7.8、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园区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5.8 、景观设施

5.8.1、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5.8.2、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5.8.3、层数一般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景观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5.8.4、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5.8.5、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5.8.6、休闲农庄内景观最佳地段,土壤肥沃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5.8.7、景观小品的位置、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要与整体环境相适应。

5.9、卫生设施

5.9.1、各类场所卫生达到GB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9667规定要求。

5.9.2、公厕数量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GB/T18973-2003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旅游厕所标准。

5.9.3、配备数量满足需要的垃圾箱,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及时,日产日清,集中处理。

5.9.4、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配备卫生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10、配套服务设施

5.10.1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具备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

5.10.2 、公共服务道识系统完善,标识标牌布设合理,规范醒目。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布置合理,能烘托整体环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应满足GB/T10001.1-2000和GB/T10001.2-2002的要求。

5.10.3 、设立旅游购物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地方特色突出。

5.10.4 、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有咨询、投拆接待人员,游客的问讯能得到及时解答。

5.10.5 、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平台,具备网上查询、预定、支付等服务功能。

5.10.6 、设置邮政、银行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外观易于识别,与环境协调性好。

6、 经营管理

6.1、管理体制

建立职能完善、灵活高效的管理机构,解决好休闲农庄的建设和管理,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休闲农庄的建设要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对每一个具体项目的管理进行量化,明确职责,实行层层岗位责任制,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人员,在休闲农庄建设期间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将质量管理贯穿到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

6.2、项目管理

6.2.1、工程管理

工程设施建设实行招标的形式进行,公开放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既保证质量,又保证投资较少。

在建设的过程中,加强监督,直至完工验收。

6.2.2、资金管理

保证有偿资金的按要求偿还;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制度,保障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内容施工;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应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保证各项资金的使用的合法、合理,杜绝挪用、滥用资金情况的发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资金属专用资金部分,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6.2.3、组织管理

休闲农庄的开发、建设、管理、运营须按照开发运营市场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经营管理现代化的总体原则,建立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开发运营体制。

在农庄建设期间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程指挥部。

专项工程指挥部下设计划财务部、材料供应部、工程技术部和办公室。

6.3、人员培训

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农庄的决策者、组织者、经营者需进行必要的知识、专业技能、管理技能、职业道德、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农庄的服务人员、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导游等尽可能安排下岗人员、转型人员,同时向社会公开招聘,进行专业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定期岗位培训或轮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始终把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位,以适应农庄发展的需要。

7、综合效益标准

7.1、经济效益

7.1.1、休闲农庄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体,农业生产经营应占到整个农庄收入的50%以上。

7.1.2、休闲农庄年接待人数2万人次以上。

7.1.2、休闲农庄年直接收入(指发展休闲农业所获得的直接收益)50万元以上。

7.2、社会效益

7.2.1、休闲农庄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

7.2.2、休闲农庄间接提供劳动力就业50人以上。

7.3、生态效益

7.3.1、休闲农庄绿化美化好,生态环境优良,绿色植被(含农作物)占整个农庄面积的60%以上。

7.3.2、原生态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庄园内无裸土、无荒地、水面无污染、园公共场所无垃圾杂物。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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