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以及多家涉关单位高度重视,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群众征求意见,把市政府的《指导意见》同镇坪的实际充分结合,完成了《平镇高速公路镇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法》的起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听取了涉关部门及各镇的意见,并于10月21日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拆迁农户代表、涉关部门50余人参加的听证会,接受了与会人员的质询,充分采纳了各方意见,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平镇高速镇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法》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以镇政办发〔2016〕224号文件下发执行。
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
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具体规划范围见县城总体规划和各镇集镇规划):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一类区(城关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2)旱平地征地补偿标准:44000 元∕亩;
(3)旱坡地征地补偿标准:35000 元∕亩。
2.二类区(曾家、牛头店、钟宝、曙坪、原白家乡政府及洪石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1)水田征地补偿标准:40000 元∕亩;
(2)旱平地征地补偿标准:32000 元∕亩;
(3)旱坡地征地补偿标准:23000 元∕亩。
3.三类区(城关、曾家、牛头店、钟宝、曙坪、原白家乡政府及洪石集镇规划区范围外)
(1)水田征地补偿标准:36000 元∕亩;
(2)旱平地征地补偿标准:26000 元∕亩;
(3)旱坡地征地补偿标准:19000 元∕亩。
4.等外地征地补偿标准(经村集体准许改造荒山地、有证书的四荒地、水毁核减后复垦):5000 元∕亩。
5.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
6.水田、旱地青苗补偿费1200 元∕亩,魔芋、中药材、烤烟、蔬菜3000 元∕亩。
7.未利用土地不补偿。
二、林地、林木、零星树木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林地补偿标准
1.乔木林(用材林、薪炭林):3500 元/亩;
2.防护林地:5000 元/亩;
3.经济林:6100 元/亩。
(二)林木补偿:
1.人工林
幼龄林(针、阔):2300 元/亩;
中龄林:针叶5500 元/亩 阔叶4300 元/亩;
成熟林:针叶2700 元/亩 阔叶1600 元/亩。
2.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补偿;
(三)苗圃移植补偿
1.经济苗木:
米径1-2cm(含2cm):3200 元/亩;
米径2-5cm(含5cm):4000 元/亩;
米径5-8cm:4800 元/亩。
2.造林苗木:
米径1-2cm(含2cm):3000 元/亩;
米径2-5cm(含5cm):4000 元/亩;
米径5-8cm:5000 元/亩。
3.城镇绿化苗木:
米径1-2cm(含2cm): 10000 元/亩;
米径2-5cm(含5cm): 15000 元/亩;
米径5-8cm(含8cm): 20000 元/亩;
米径8cm 以上: 25000 元/亩。
(四)茶园
1.新建园:4000 元/亩;
2.初产园:15000 元/亩;
3.盛产园:30000 元/亩。
(五)零星树木补偿:
1.果树苗(嫁接苗):20 元/株;
2.果树(初果期):60 元/株;
3.果树(盛果期):水果类120 元/株;干果类(核桃)200 元/株;
4.其它成材树:米径10-20cm(含20cm):40 元/株; 米径20cm 以上:50 元/株;
5.其它未成材树:米径5-10cm:5 元/株;
6.竹林按乔木林标准补偿。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
1.公路临时用地(包括过场便道、临时工棚、材料堆放场地、取<弃>土渣场等)每年每亩补偿费用为水田、菜地3000 元,旱地2000 元,林地1200 元。对无法恢复的取(弃)土渣场,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补偿,占用林地的按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兑现补偿费时扣除临时用地已补偿的费用,土地经营权属按征用土地处理。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含林地),按要求报市国土资源(林业)局办理用地许可。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 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镇和安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2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建筑物
1.房屋类:
砖混一类:1250 元/ ㎡(内外装修,盖顶);
砖混二类:1100 元/㎡(比照一类缺项者);
砖混三类:800 元/ ㎡(未装修者)。
砖木一类:800 元/ ㎡;(有望楼,水泥地面及其以上的地面);
砖木二类:650 元/ ㎡(比照一类缺项者);
砖木三类:500 元/ ㎡;(无望楼,泥土地面)。
土木房(石木)一类:500 元/ ㎡(有望楼,水泥地面及其以上的地面);
土木房(石木)二类:450 元/㎡(比照一类缺项者);
土木房(石木)三类:400 元/ ㎡(无望楼,泥土地面)。
2.其它建筑
(1)阁楼:50 元/ ㎡;
简易棚房:120 元/ ㎡;
建成 房基:250 元/㎡(场地平整、根基到位);
砖混地梁:150 元/ ㎡。
(2)门楼:
砖混结构:500 元/ ㎡
砖木结构:400 元/ ㎡
土木结构:300 元/ ㎡
上述各类房屋室内装修不另计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评估的,按评估标准补偿。
(二)构筑物
1.圈厕:
镇坪模式标准化圈舍
砖混:500 元/㎡;
砖木:300 元/㎡;
土木结构:250 元/㎡;
猪圈简易结构:800 元/个;(以10㎡ 为标准核算单位)。
化粪池:有盖200 元/立方米;无盖150 元/立方米;
鸡圈:200 元/个;(以8㎡为标准核算单位。养鸡场另外计算。)
厕所:主体房屋外建设的房屋式厕所,前后檐墙均高超过2.5 米的,分别参照各等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均高不够2.5 米的,按简易棚房补偿标准执行;简易棚厕500 元/个;主体房屋内置厕所不另计补偿。
2.围墙:50 元/㎡;
3.水泥地面(晒场):60 元/㎡;
4.石坎:浆砌220 元/m³ ;干砌180 元/m³ ;
5.窖池水塘: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00 元/个;水窖(塔):10 立方米的15000 元/个,10 立方米以上的25000元/个;
沼气池:(以8 立方米为标准核算单位)2000 元/个;
土堰(鱼)塘:2000 元/亩;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 元/亩;
6.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100 元/延米;
7.坟墓: 砖砌、石干垒4000 元/座;有碑5000 元/座;
8.普通水井:300 元/口;
机井(含井内设施):按深度计算400 元/米;
9.电杆:350 元/根;
10.塑水管:5 元/米;
11.温室(2 米高混凝土拱架塑料大棚):
有供水供暖设施20 元/㎡;
无供水供暖设施15 元/㎡;
12.私有产权便民桥:20000 元/座;
13.入户动力线路:1000 元/户;
14.混凝土连户路:50 元/㎡
(三)拆迁过渡补偿
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洗浴及炉灶等设施每户按3500 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过渡费每户每月500 元。
(四)特殊拆迁补偿
因建设需要迁改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长线局、广电网络公司的通讯线路,国家电网和地方电力公司的供电线路,县镇供水公司或村镇管理的集中供水设施等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成本予以补偿。杆线迁移占地补偿按150 元/杆计算,通信基站和电力铁塔占用耕地补偿50 元/㎡计算。
(五)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与县交通局签订修复或补偿协议,待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后负责修复或补偿。
(六)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的拆除。对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意见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五、安置政策
(一)拆迁安置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针,一村确定一处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建设应坚持高效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容纳30 户以上的拆迁户为标准,低于30 户的因地制宜应就近插花安置到原有人口集中区域建房。对进入安置点或分散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价格按被征宅基地补偿标准计算。
(二)鼓励有条件的拆迁户进城或集镇居住,对自愿进城到集镇居住的拆迁户除享受平镇高速路拆迁的相关政策外,继续享受县政府有关鼓励农民进城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因高速路征占土地,造成农民无法生活的,按照中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平镇高速公路拆迁安置点建设和拆迁户建房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审批,凡属于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