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是否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精神,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应该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退役士兵应按照该条例二十六条规定执行。二是符合国家安排工作待遇的现役士兵应不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三是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能否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承包土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例如,《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可根据地方性法规妥善处理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