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我县城市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受环境保护、产业规划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实物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5%。对于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25%)+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25%)×40%。
(二)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
原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给予改善面积,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特指在新城区选购房源,下同)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安置房屋还原建筑面积及改善面积不收取房款。
(1)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在给予改善面积后仍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50平方米给予回迁安置,免收增加面积款;二是可以选择靠档、增档,按本规定第四条收取增加面积款。
(2)征收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并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改善面积,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房款,可以选择靠档、增档,按本规定第四条收取增加面积款。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小于原房屋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差额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5%后,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4)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等不进行产权调换,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用房或网点的,其产权调换“征一还一”,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不收取房款,可以选择靠档和增档,按本规定第四条收取增加面积款。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等不进行产权调换,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条 回迁安置房屋价格结算方法。
回迁安置房屋设靠档价格和增档价格2种。靠档、增档价格由县政府委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区域、建筑市场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在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明确及公布。
(一)住宅上靠一档(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按住宅靠档价格计算,靠档后可增两档(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住宅增档价格计算。
(二)门市房上靠一档(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门市房靠档价格计算,靠档后可增一档(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门市房增档价格计算。
第五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选房顺序。
选择回迁安置房屋位置、楼层、面积等的先后顺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流水号和搬迁顺序流水号相加之和的平均数确定(平均数相同的,以搬迁流水号先后顺序确定)。
第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住房;
(二)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三)居住人应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四)在康平县范围内没有其他产权房屋;
(五)持康平镇城镇户口(持胜利街道城镇户口)。
确认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时必须由政府组织社区、房产、街道、国土等部门现场监督并签字。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严格把关,产生后果由出具证明单位负责。
补偿或安置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面积应当按实际测量面积70%进行折算。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时扣除原有房屋占地面积。
第七条 在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二)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征收地户口簿记载的人数为准,按25平方米/人计算(含有证面积)。
翻建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下,其超出房产证记载房屋面积部分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上,控制标准以内的超出房产记载房屋面积部分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超出控制标准以上的部分按附属房屋补偿。
第八条 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仓房、煤棚、地下室、地上物等附属设施按照具体改造地块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二)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扣除征收房屋基底面积后,结合房屋所在征收地区土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从事生产经营且有经营许可证的应补偿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计算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4.因征收房屋导致停产停业从而带来的经营损失的补偿。
(四)征收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元。在一个土地证上界定为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按一户对待。
(五)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月9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4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月900元临时过渡期补助费,过渡时间从房屋搬迁时起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时止,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六)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信息网络每户补偿150元。
(七)对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户,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20000元奖励;选择异地安置的给予15000元奖励;选择原地安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九条 在同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有多个有证房屋,按多户对待,即“一房证”按“一户”对待。
第十条 居住公房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
第十一条 原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如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同意,房产部门重新丈量核定面积,以核定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对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有效土地审批手续)的被征收人,由房产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证件真实有效,按安置政策办理。如发现弄虚作假,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被征收人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房屋交易后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出现纠纷的,到公证处公证,按公证书约定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有房屋批件已在规定时间内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对本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临时建筑符合规划但未超过批准时限的,按照该建筑重置价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拆迁的,补偿规定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及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按修改、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同征收区域,严格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方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