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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须防“后遗症”

2014年03月05日 10:24来源:点击量:0

来源:人民政协报

    “国家允许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流转,可能会产生利益集团强强联合,如果资本与腐败勾结,土地流转就可能在农村引发一场新的“圈地运动”;需要警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冲破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严格限制,肆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进而加剧耕地短缺矛盾。”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涌动的热流。”全国政协委员郭振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生活前途,如果不能在流转过程中消除隐患,一旦留下“后遗症”,后果将难以估量。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机制还不健全,操作程序也有待进一步规范。”郭振家概括了三点:政府规模化经营倾向可能导致农民土地承包权“被流转”;土地流转可能导致农民长远利益受损;大规模改变农用土地用途可能导致土地非农化失控。

  在他看来,国家允许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流转,可能会产生利益集团强强联合,如果资本与腐败勾结,土地流转就可能在农村引发一场新的“圈地运动”;需要警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冲破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严格限制,肆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进而加剧耕地短缺矛盾。

  为此,郭振家建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体系,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改革并完善征地制度,出台土地征用法,实现依法征地。出台信托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指导土地信托契约合同的合规性,从法律角度具体规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重点从风险防范与操作流程两个维度强化法律层面的支持。

  健全流转服务组织,在县、乡、村分别设立“流转办”、“流转服务中心”、“流转服务站”三级流转服务机构,运用行政资源,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搭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培育和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体经纪人从业资格严格认定;建立政府、农民土地合作组织、受让企业三方协商的土地流转利益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土地权益分配方案;完善土地纠纷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快速审结。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同样需要创新。”郭振家提出,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通过分红获得长期收益;引导工商资本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机制推进土地流转;支持各行政村开展“互换并地”,通过减少农户耕作的地块数,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和土地利用率,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设立“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为“有田无人种”又不愿流转的农户提供代耕代种服务,提高种植规模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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