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切实做好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县政府决定对泾县城区城南片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为对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制订了《泾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城南片区域)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造征收范围
本次改造征收范围为:原泾县茂林路老医院至一排巷区域、体育路至新民街、沿南门老街后巷,涉及住户约696户、建筑面积约71059m2。
二、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含现金或房票补偿)、产权置换(含政府安置房或公租房)两种方式进行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化补偿征收标准执行《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基准价格》,结合本区域的二手住房交易实例,国有划拨土地上成套住宅砖混结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4250元/ m2、砖木结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3950元/m2。
1.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安置:为推行货币化补偿,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的,在核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奖励。
2.选择货币化房票补偿安置:房票补偿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被征收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向准予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准入房企”)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房屋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资金凭证,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房票补偿安置的,政府将联动房地产企业在核算的房屋货币化现金补偿总款的基础上再给于不少于5%的奖励。房票补偿安置具体细则另行公布。
(二)本次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政府已建安置房置换或公租房置换,政府不再新建安置用房。
1.选择政府安置房置换: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为:(1)国际花苑商品房多层46套,差异化置换比例为1:1.4;高层39套,差异化置换比例为1:1.5;安置房面积为90m2—120m2。(2)城区各安置点剩余多层楼型的顶层房源,差异化置换比例为1:1.2,面积90m2—120m2。
2.公租房安置:对于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面积在45m2以下、贫困户、低收入户、原公房承租户,可选择政府公租房进行租赁安置,并按公租房管理办法执行;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实行公租房产权置换安置。
三、装饰装潢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及附属物部分在评估公司评估基础上,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四、过渡方式及搬迁补助
(一)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月8元/m2进行补助。
(二)选择现房安置的,临时过渡费按8个月一次性计发。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费按 8个月一次性计发。
(四)选择房票补偿的,购买了现房的,临时过渡费按8 个月一次性计发;购买了期房的,临时过渡费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
(五)征收人按7元/m2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600元的以600元/户的标准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补偿,选择产权置换或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补偿。
(六)对该区域内,长期居住的该户80岁以上老人不需要政府安排临时过渡房的,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3000元/户。
五、经营性用房的界定和补偿
(一)房屋产权证载明的营业性质房屋按标准补偿。
(二)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住改商房屋,可在住宅补助的基础上砖混增加50%,砖木增加40%的补偿。
(三)经营性用房沿茂林路的,在过渡期内每月补助45元/m2的停业损失费;门面沿棚户区内街巷的,在过渡期内补助20元/㎡的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一年。
六、征收期限
(一)征收截止时间:2016年9月30日。
(二)有奖搬迁:为加快征收进度,该区域进行分期房屋征收按照《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实行优先奖励制度。
第一期:茂林路至一排巷、西门口至南门口、沿城墙15米内区域。凡于8月31日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房屋腾空搬迁完毕,给予每户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期:沿江南路、新民街、体育路区域。凡于9月3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房屋腾空搬迁完毕,给予每户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予以征收。
七、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应及时申请县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杆线和地下管线由原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清运。
十、本次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本方案或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布)进行补偿安置。
十一、该区域被征收人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房屋,按《关于调整泾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泾政办〔2016〕4号)实行土地补偿。
十二、本方案由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