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启动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6〕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5】72 号)要求,我县启动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随着“三农”形势的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政策初衷逐渐背离,政策效应逐步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
低,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需要。“撒胡椒面”式的农业“三项补贴”,既不利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发展,也不利于先进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创新供给及市场供需的有效对接。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的需要。当前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农民的收入补贴,部分农民即使不种粮、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与之“种粮贡献”相匹配的财政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切中了原有补贴政策“平均施力”、“吃大锅饭”的要害,通过提高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建立“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良性财政扶持机制,推动形成激励种粮新局面。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一年全铺开、两年出成效、三年成机制”的总体思路,2015 年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力争调整后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在 2016 年规范运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保持稳定,粮食生产模式得到转变,粮食规模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增长。到 2017 年,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基本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体系,以及带动农民增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主要内容
本次改革核心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是将全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 80%,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二是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 20%,加上改革后省财政拨付我县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发放要求。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一是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二是引导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主动改善地力,鼓励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三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财政“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
3.发放标准。在国家改变补贴资金发放依据之前,我县仍以计税面积内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发放依据。我县是传统一季稻区,按《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 号)规定的统一测算标准,确定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 105 元。
4.资金安排。根据省农业委员会和财政厅工作方案要求及补贴资金量,严格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一卡通”中,确保“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省财政拨付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有结余的可转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中统筹使用;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调剂解决,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位,保护好种地农民利益。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其中: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按耕地流转面积进行支持,小规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耕地流转面积为 30-200 亩,中等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 200-1500 亩,大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 1500 亩以上;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支持。
2.发放要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土地有序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可通过股份合作、联合、订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等方式实现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确保粮食安全。
(1)规模种粮大户:签订规范的耕地流转合同,流转耕地面积 30 亩以上(含 30 亩),其中 500 亩以上大户有一处以上流转耕地面积集中连片在 100 亩以上;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所流转耕地面积的 95%;所流转耕地没有抛荒和非粮化。
(2)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扶持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粮食生产或进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或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的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作物技术服务。具有健全的人员管理、服务合同管理、田间作业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
3.支持方式。一是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进行“财银保”试点。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辅以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构建"财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三是培育流转耕地在 1500 亩以上的大规模种粮大户,重点支持大规模种粮大户仓储、烘干、集中育秧设施、机耕道、水利设施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培育扶持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 号)精神,通过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推动土地规模流转和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五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的 50%)。鼓励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供集中育秧、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等增产增收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六是现金直补。现金补助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不“撒胡椒面”,鼓励对其中一种或两种补贴方式进行有益探索。前三种支持方式由省统筹进行试点和管理,在取得经验的情况下逐步推向全省,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另行制定。第四种支持方式具体按照省人民政府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有关要求执行。第五、六种支持方式按文件要求,主要对我县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种粮大户、种粮农民合作社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扶持。
4.资金安排。除省级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外,其余根据我县粮食产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程度等因素安排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
5.发放标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主要与耕地流转面积、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社会化服务组织经营服务面积等挂钩。
(1)30 亩——1500 亩,每亩每年补贴 200 元,补贴上限为30 万元;
(2)1500 亩以上大规模种粮大户补贴扶持政策以《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 号)文件为准;
(3)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如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机械化生产、集中育插秧等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补贴,每亩每年补贴 20 元,补贴上限 20万元。
6.申报程序。采取自主申报或乡镇推荐,经乡镇初步调查、审核,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备案核实。
申报对象分别经村、乡镇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于每年 6 月底前上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备案核实,同时报送不同类型申报对象所需要的相关证明资料。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规模经营主体资质、耕地流转合同、粮食播种面积、社会化服务合同面积、农机设备购置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经县级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补贴对象,在 12 月底以前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通过电视新闻、手机短信、宣传挂图、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二)数据采集摸底。各乡镇于每年 3 至 4 月以村、组为主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工作,5 至 6 月以村、组为主完成粮食适度经营补贴面积统计工作,经村、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并保存音像资料备查,及时、准确上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三)补贴数据抽样审核。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补贴数据,并于 7 至 9 月组织县农业、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数据和补贴主体进行抽查核实。
(四)补贴发放。每年 12 月以前,县财政局根据核实的数据及时、准确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上。
五、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政策宣传培训、政策咨询、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县农业局配合、协助财政部门完成实施方案制定,负责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资料登记、审核;数据汇总,政策宣传;组织相关人员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进行现场调查审核;指导采集农业“三项补贴”数据等工作。
(三)各乡镇主要负责补贴数据到户采集、统计、公示、上报,对补贴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县国土局、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对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认定、统计、审核。
(五)县审计局主要负责补贴资金审计、监管,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业“三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农业的乡镇副职任“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县乡联络员。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财政安排相应的经费,保障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序推进。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农业“三项补贴”资金,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种粮积极性,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乡镇及村、组要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要建立村委会农业补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优秀的村委会,县财政安排相应专项经费进行奖励;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或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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