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为督促各单位、职工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考虑到部分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现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在6个月(含)以内的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数仅6个月的职工,严格执行《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近6个月未连续缴存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不接受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
二、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含)期间,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和缴存月数均在6个月以上的职工,按2016年10月31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对所有缴存职工(学校教职工除外),严格执行《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近6个月未连续缴存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不接受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
四、鉴于学校法定寒暑假放假的特殊情况,学校教职工法定寒暑假提前或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其缴存后视为连续缴存,不需要单位出具补缴证明。
五、以上所有日期均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录入我中心贷款管理系统的时间为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