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决定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及分类分别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
(1)外业测量。这次宅基地登记发证由各乡镇街道按辖区范围组织开展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及村委有关成员,配合测绘单位的作业队伍实地测量宅基地利用现状,现场指界并确定各宗地土地使用权人,编制宗地统一代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村现状测绘地籍图进行公示。
(2)登记申请。各土地使用权利人对现状地籍图公示无异议的,应提交下列资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土地证书、用地批准文件等);④其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3)审核。由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负责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发证村民名单,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村逐级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4)发证。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核发证书。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分类:
(1)对原已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经现状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公示无异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原证书收回作废,换发新证书。
(2)对原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宅基地未发证的,经现状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公示无异议,报经市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3)对始建于1982年以前的老住宅未发证的,经现状地籍测量,公示无异议,报经市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