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苏政办发〔2016〕106号),这是首次在省级层面为水利工程专门出台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参与实物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方案签署确认意见。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合理规划项目建设用地。
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的相关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职责规定做好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报批工作。交通、电力、通信等专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承担迁建方案编制及迁建实施相关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并会同工程沿线地方政府全面准确实施实物调查,调查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认可等程序。
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按以下标准由省级一次核定到工程沿线各地,各地实际补偿应依据国家、省及当地政府制订的有关标准执行。如当地执行标准高于以下标准,高出部分由地方承担。
(一)征(占)地费用。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及有关地方政府配套政策执行。国家及省重大水利工程涉及永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如通过市场交易平台竞买耕地指标解决,相关费用可按照上年交易平台均价列入工程投资,待批复初步设计时据实调整计列。国家及省重大水利工程以社会保障方式进行移民安置的建设项目,应将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标准计列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2.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中农用地的补偿可按不高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建设用地根据其取得方式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使用国有养殖水域,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相关规定执行。
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临时占地主要分为以下类型:弃土弃渣区、取土区及施工临时用地。临时占地补偿标准(含复垦补助费)按附件1执行。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
1.青苗及林木补偿标准。耕地及蔬菜地青苗补偿、林木、鱼塘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省按框架房每平方1000-1200元(苏北、苏中、苏南分别取小、中、大值,下同),砖混房每平方800-1000元,砖木房每平方700-900元,简易房每平方200-400元,房屋装修每平方200-300元标准统一计列。房屋装修补偿计算基数为房屋总面积,简易房不计装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工程沿线的设区市、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零星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3.居民搬迁补助标准。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每平方20元,搬迁过渡期补助标准为每人1500元。
4.房屋迁建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补偿标准。集中安置区安置用地补偿按征收土地标准执行。内部基础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安置区规模按每人6000-9000元控制,规模小的取高限、规模大的取低限。外部基础设施按具体设计据实计列。安置于地方统一规划安置区的按每人12000元计列基础设施补助(不包括安置用地补偿)。
5.企业处理补偿费用。迁建用地补偿按征收土地标准执行。企业房屋补偿,一般生产厂房按每平方1300元、特殊类型厂房按重置价测算,非生产厂房参照农村居民房屋补偿标准;设施设备损失及停产损失补偿,按损失程度合理确定;企业处理搬迁补助,根据企业房屋面积,按每平方30元计列,特殊设施设备搬迁按相关规定测算或评估计列。企业规模较大、行业特殊的,必要时应进行评估。
6.电力、通信、交通等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用由各专业部门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各专业项目行业标准要求编制的投资确定。
(三)有关税费。
征地涉及有关税费按国家及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计列。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小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附件:
1、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2、青苗及林木补偿标准
3、其他零星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附件2
青苗及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3
其他零星附着物补偿标准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