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6]558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上海嘉定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1、 嘉定区徐行镇草庵村庵桥六组461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21.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97.6平方米。
2、 嘉定区徐行镇灯塔村八组1428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283.9平方米、建设用地2068.7平方米、未利用地929.2平方米。
3、 嘉定区徐行镇灯塔村二组343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09.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23.1平方米。
4、 嘉定区徐行镇灯塔村九组1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7.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嘉定区徐行镇灯塔村十八组894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12.3平方米、建设用地286.4平方米、未利用地747.5平方米。
6、 嘉定区徐行镇灯塔村十组319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46.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47.1平方米。
7、 嘉定区徐行镇灯塔村一组155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36.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6.8平方米。
8、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二组810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48平方米、建设用地769.7平方米、未利用地384.9平方米。
9、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六分组411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85.3平方米、建设用地324.4平方米、未利用地104.1平方米。
10、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六组546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241.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22.2平方米。
11、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七组9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2.3平方米。
12、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三组439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43.8平方米、建设用地284.2平方米、未利用地65.8平方米。
13、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四组355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96.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61.2平方米。
14、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五组221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31.8平方米、建设用地897.9平方米、未利用地288平方米。
15、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新浏三组347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75.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6、 嘉定区徐行镇陆渡村新浏四组814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61.9平方米、建设用地2196.6平方米、未利用地884.3平方米。
17、 嘉定区徐行镇三里村八组833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037.9平方米、建设用地1197.4平方米、未利用地95.7平方米。
18、 嘉定区徐行镇三里村九组2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2.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8.4平方米。
19、 嘉定区徐行镇三里村六组707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81.6平方米、建设用地1385平方米、未利用地309.2平方米。
20、 嘉定区徐行镇三里村十二组656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41.5平方米、建设用地1182.7平方米、未利用地337.2平方米。
21、 嘉定区徐行镇三里村十一组213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2.1平方米。
22、 嘉定区徐行镇三里村五组262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48.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9.7平方米。
23、 嘉定区徐行镇雨化村和平九组1573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01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29.6平方米。
24、 嘉定区徐行镇雨化村和平六组17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32.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4.1平方米。
25、 嘉定区徐行镇雨化村和平三组1168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32.4平方米、建设用地727.3平方米、未利用地927.1平方米。
26、 嘉定区徐行镇雨化村和平十一组41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27.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31.5平方米。
27、 嘉定区徐行镇雨化村和平四组833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40.9平方米、建设用地888.8平方米、未利用地502.1平方米。
28、 嘉定区徐行镇雨化村和平五组243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58.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4.6平方米。
29、 嘉定区徐行镇竹桥村沥江八组271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86.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1平方米。
30、 嘉定区徐行镇竹桥村沥江七组558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03.4平方米、建设用地1531.8平方米、未利用地452.9平方米。
31、 嘉定区徐行镇竹桥村沥江十组1074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453.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87平方米。
32、 嘉定区徐行镇竹桥村沥江四组366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87.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76.8平方米。
33、 嘉定区徐行镇竹桥村沥江五组147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36.3平方米、建设用地434.9平方米、未利用地.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嘉定工业区农用地60.9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嘉定工业区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6年12月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业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6年11月8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业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