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次在省级层面为水利工程专门出台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该《意见》的出台结束了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征迁补偿参照其他行业标准的历史,填补了大中型水利工程省征迁补偿政策的空白,是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将对保障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线路长、影响范围广、公益性特点明显,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但江苏一直没有水利工程征迁补偿标准,大中型水利工程只能参照交通等其他行业部门的规定,造成审查审批时补偿标准依据不充分,审查核定的征迁补偿投资偏低且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从2013年起,省水利厅即启动征迁补偿政策研究工作。3年多来,先后赴省内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周边安徽、浙江、山东、河南等省调研,并开展了大量测算分析工作。2015年,完成了征迁安置补偿课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草案。随后,又多次与省发改委、国土厅汇报沟通,不断对政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直至今年9月,修订完成报批稿由省水利厅、发改委、国土厅三家报省政府同意以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意见》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政策为目标,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实际,同时借鉴了外省水利项目及省内铁路、交通等相关政策和做法。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前期工作及实施过程中的责职要求;提出了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征收费用标准,明确了青苗、林木、居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或原则。同时,对于竞买耕地指标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计列等近年国家、省审查审批中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公益性特点,明确将这两项费用据实纳入工程概算。